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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时间,杨毅从张文峰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及在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文峰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两方面,为张文峰进行了辩护。他一口气足足讲了将近半小时,条理清楚,举证分明,只要不带有任何偏见,人们很难相信张文峰真的杀了人。
旁听的众人情绪稍缓,这些内容是辩护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大多数人的预料之中,相较而言,他们更期待二轮交锋,无论对于公诉人还是辩护人来说,那都是更出彩的部分。
熟料分析完主客观方面,杨毅却话锋一转,接着说道,“第四,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他抿了抿嘴唇,稍作停顿,“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本案的凶器,也就是受害人之一王某某所配发的那把七七式手枪,迄今仍未找到,这无疑是本案的一个谜团。在控方所提交的有关被告人的供述中,我们发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在前几次供述中,被告人声称,将枪支遗弃在警队附近的垃圾桶里,而在后面的供述中,他又说,将枪支拆解后,在开车的途中,将其分散遗弃在路上。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在警方随后的大规模搜索行动中,不管是那把枪,抑或是它的组件,都没有被找到。而恰恰,控方认为被告人的供述是如实的,这正是本案的吊诡之处。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明显改变了说法,到底哪一种说法是如实的?如果任何一种说法如实,要么是枪,要么是枪的组件,都应该被找到,而目前的结果只能说明这两种说法都不是真的。
我们可以回忆,在询问被告人时,被告人明确表示他在车里见到了那把枪,当时枪被装在枪套内,放在了驾驶席上,即便当时被告人情绪激动,但出于职业的敏感,他还是因为枪被随意放置而骂了本案的受害人,同时把枪放在了副驾驶上。这是一个合乎情理的举动,无论是责骂,还是提醒,被告人都尽到了一个刑警的义务,那近乎一种本能,而且他相信,经过自己的提醒后,被害人会对那把枪予以特别的注意。
但警方最终没有找到那把枪,联系到被告人一再声称,在控方没有出示的那些讯问笔录中,也就是在今年元旦之前的历次审讯中,被告人都坚持自己无罪,没有杀人,所以,更可能的情况是,被告人的确不清楚那把枪的去处,这也从侧面佐证了,本案的被告人的确没有持枪杀人。
二,本案的被害人之一王某被发现时的状态。无论是现场勘验报告,还是刚才专家作证时专家的证言,都表明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王某被发现时,下身的衣服是不整的,她的腰带被解开,裤子和内裤被褪到了大腿中部,阴部暴露。
专家特别指出,王某至少经历了两次性行为,一次是猥亵,一次是性交,要么猥亵在前,要么性交在前,警方的检验鉴定报告更是证明了性交的存在。
而本案的另一名受害人王某某却衣着完整,在被询问时,被告人指出,他上了汽车后,等待两名受害人穿好衣服。无论他的讲述是否为真,至少王某某有时间整理好了自己的衣服,按照常理推测,另一名被害人王某也应该趁那段时间整理好自己的衣服。为何两人的最终状态形成了如此反差,控方的材料里没有任何说明。
这就不由得让人们产生合理的疑问,在车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刚刚在询问被告人时,被告人给了我们一种答案。被告人告诉我们,他在车里只呆了四五分钟,他没有杀人,他临走时那把枪还放在副驾驶上,更重要的是,坐在后排的两个被害人已经穿好了衣服。
假如被告人没有杀人,这的确是个合情合理的说法。大家还记得,在两名受害人仍在车震时,被告人尽管已经抵达现场,但他选择没有下车,因为他不愿亲眼看到那一幕,按照常人的理解,他不愿看到两位受害人赤身裸体。同理,上了车之后,如果两名受害人穿戴不整齐,尤其是性器官还暴露在外的话,他恐怕不愿接受,因此,他等待在后排的两个人把衣服穿好,是个合理的解释。
我们再看,在控方出示的被告人的历次供述中,他又是怎么交待的。我们注意到,控方一共出示了六份讯问笔录,这六份讯问笔录对这个细节都是语焉不详,一笔带过,无论是讯问者的提问,还是被告人的回答,围绕的都是枪杀的过程,即被告人上了车,骗得受害人的配枪,胁迫王某从后排来到了副驾驶的位置,然后枪杀了王某某,之后,被告人下车,绕到副驾驶的车窗外,开枪击中了王某,最后,他又将王某某的尸体从后排挪到了驾驶席,这也就是控方指控的伪造现场。
关于这个枪杀的过程,在这些讯问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一直很稳定。因为没办法不稳定,对于现场勘验报告而言,似乎只能是那样的过程,因为现场勘验报告是不能撒谎的。
的确,现场勘验报告是最客观的,如果对照报告,可能只会倒推出那样的过程。不管是谁设想出这个过程,某种程度而言,它都是很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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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那会是真相吗?
细节决定成败。
在准备庭审的过程中,我们通览了警方的所有鉴定报告,我们不得不承认,警方的现场勘验专家还是相当尽责的,如实地记录了现场的情况,我们对此也很赞赏。他们不仅注意到了王某发生性交的可能性,从而单独进行了阴道精斑检验,而且注意到了王某另行被猥亵的事实。刚刚专家在作证时也证明了这一点。
但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警方对被告人的历次讯问,关于王某被猥亵一事只字不提,被告人在所有的回答中也未提及此事。我们高度怀疑,侦查人员是否看懂了那份勘验报告,也许他们看懂了,但感觉匪夷所思,因此故意略去。
任何一个正常人,都同样会匪夷所思。
刚刚警方的专家在作证时指出,性交和猥亵是分别发生的,要么性交在前,要么猥亵在前。我当然相信专家的话,在询问专家时,我没有进一步提出问题,因为孰前孰后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必定是性交在前,猥亵在后,因为两位受害人私会的心情和现场的环境,不允许他们在性交前有长时间的猥亵行为,更重要的是,如果先行猥亵,王某下身的衣服也应该是穿戴整齐的,而那与现场勘验报告记载完全不符。
因此,最可能的情形只能是,王某穿好的裤子到了前排后再一次被解开,之后再被猥亵,大家注意,我并没有说裤子是被谁解开的,也就是说,我也没说,她究竟是被谁猥亵的。
假如讯问笔录的记载为真,她只能是被被告人猥亵的。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当时的情形,被告人持枪胁迫王某——那是他的妻子,来到前排,又让她解开了自己的裤子,他用手指或拿枪管去猥亵。
被告人是出于什么心理状态才能做出这样的行为呢?大家别忘了,他们是夫妻关系,他对被害人的阴部一点儿也不陌生,那个部位对他而言没有任何新鲜感。按照勘验报告的记载和刚才专家的证言,猥亵的强度很高,或许持续时间也很长,大家觉得会发生这样的事儿吗?
我们再看另一名受害人这时候在做什么。按照控方的逻辑顺下来,也许这时候他还活着,眼睁睁地看着自己情人的丈夫在赤裸裸的用卑劣的手法向他宣示丈夫的主权,也许这时候他已经被枪杀了,被告人此举纯粹就是在羞辱自己的妻子。
这可能发生吗?
如果按照最客观的标准,我们不去探讨被告人是否变态的问题,但显而易见的,控方提供的所有的证据,都没有描述这一个过程,而这恰恰是相当大的疑点,因为很容易就能推导出,猥亵王某的另有其人,那也就意味着,有可能凶手另有其人,而偏偏控方对此根本就没有说清楚。”
听到杨毅最后落到“凶手另有其人”,一些人发出了惊诧的轻呼声。老詹皱着眉摇了摇头,对展鹏苦笑道,“我先前还说少了,这裤裆光管好也不行,还必须管得精细,你看,就这件小事儿,他做了多大文章?我怎么觉得和他在一起,是件很恐怖的事儿呢。”
展鹏讪讪地笑了笑,不知该怎么回答,撇撇嘴说道,“毕竟人家夸咱们了。”
“夸咱们?怎么夸?”老詹转头看向展鹏。
“出现场的不是咱们队里的吗?”展鹏促狭地挤挤眼。
“哦,那倒是。”老詹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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